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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617 次 发布时间:2010年5月21日 [打印本页]


 


  “房产保有税”之争,实际是税法的尴尬。因为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就已规定,对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这个暂行条例一直是有效的,有些地方也一直在执行,只是执行范围较小而已。现在之所以提出征收“物业税”或“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为了惩罚炒房者。在暂行条例出台时,还没有炒房者。如今为了遏制炒房而出台“物业税”或“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似乎是师出有名,但“物业税”和“房产保有税”都是房产保有环节税,有重复征税之嫌。


  其实,经营或投机性房产也是变相的营业用房,完全可以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然而,我以为这样的权力不能下放给地方政府,第一、房产税应全国统一,不宜一个地方一个样;第二、如果只是个别地方把个人第二或第三套房定义为经营性房产,仍有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嫌疑。也就是说,要统一法令,即由国务院重新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


  炒房必须纳税,宜早不宜迟。“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多年,已与现实脱节。因此,它不该再暂行了,必须尽快修改。


  当大多数人确信,上海征收房产保有税的方案已呼之欲出时,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却表示,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出台新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不属征税房产范围,地方确实无权修改“暂行条例”。但由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在省级政府,地方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将第二套或第三套房定义为经营性房产,进而征税。(5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5月21日 已被浏览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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