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文书编号:0604)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以及车辆管理部门不予上牌的有关材料证明;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4.接收退税款的银行账号信息(要求开户名称与完税证明上的纳税人名称相一致)
一、条件: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车辆实地验车
(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免税退税窗口受理、审核,开具《车辆购置税初审受理单》
(三)国库把税款直接转到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上
(四)退免税窗口人员通知纳税人持《车辆购置税初审受理单》前来领取《税收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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