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行政职权的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要遵守《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规则,行使各项权利,采取规定的各项措施,履行各项义务,管理国家各项税收行政事务。
目前,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如下各种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①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②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③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④资源税;⑤城镇土地使用税;⑥土地增值税;⑦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⑧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⑨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⑩印花税; 屠宰税(我省已停征);
筵席税(我省暂缓开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我省深圳、珠海、东莞征收)。
此外,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广东省政府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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