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具体机构场所类型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如常驻代表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非居民企业的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所得类型主要包括:(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利息所得;(3)租金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转让财产所得;(6)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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