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撤消、解散、破产、跨区(含县级市)迁移、跨市迁移、合并、联营、停业、歇业等情形,或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类型等内容、或因发票改版和换版等原因,对纳税人提交的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等进行查验。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358号)。 (五)《关于推行普通发票稽核管理工作意见》(穗国税发[2004]339号)。 (六)《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 (七)《关于加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210号)。 (八)《关于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9号)。 (九)《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功能拓展项目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334号) 二、提供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有需缴销空白发票的,业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0080121修改] (三)填开作废的发票必须携带所有的作废联次。 (四)普通发票验旧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2.使用普通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成品油销售发票的纳税人,须按规定报送电子开票数据的,报送方式如下: (1)直接到办税大厅报送电子开票数据的,提供电子开票数据和《发票验旧汇总单》。 (2)用票量大,且使用CA证书的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报送电子开票数据,提供《发票验旧汇总单》。 3.填开红字普通发票的,应携带原发票联或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控发票销项情况统计表》。 2.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携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原开具的蓝字发票记账联或发票联、抵扣联的原件或复印件。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控发票销项情况统计表》。 2.填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携带原发票联或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 (七)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办理企业衔头发票验旧,不需提供发票实物,分别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以下类型纳税人办理企业衔头发票验旧时,填报《企业衔头发票开票数据汇总表》。 (1)供水、供电、供气的纳税人; (2)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加油站。 2.其他类型的纳税人按不同情况报送电子开票数据: (1)直接到办税大厅报送电子开票数据的,提供电子开票数据。 (2)通过网上报送电子开票数据,提供《发票验旧汇总单》。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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