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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108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 [打印本页]


(1)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后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5)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不同)折合成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己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所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汇算清缴。
(4)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底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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