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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5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6日 [打印本页]


一、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其中零税率适用于部分出口货物;13%税率适用于: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7%税率适用于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税金不包括在销售价格内,把税款同价格分开,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税基计算征税。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在实际计算税款和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一般纳税人,为了简化计算和便于管理,实际操作中采用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有权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即直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税,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消费税)适用税率
增值税减税和免税的规定为: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3.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4.销售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5.销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消费税
为了对一些特定产品加强控制,国家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应该在最终消费环节按其零售价格来征收。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目前消费税一般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在销售时缴纳,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者在进口环节缴纳,只有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中,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农用三轮车实行免税;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分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有关规定。
应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各项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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