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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00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7日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各级政府机关的各种所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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