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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96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打印本页]


根据税法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而且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用于生产的,不视同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四)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经营应征收营业税的项目。例如将自己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为外单位兴建的建筑项目,应对提供水泥预制构件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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