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3、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4、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5、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7、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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