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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