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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45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打印本页]


汇票、本票、支票同属狭义的票据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这些流通证券的基本条件,都是可以转让的流通工具。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2)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3)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4)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5)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6)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7)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8)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支票的有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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