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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