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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975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打印本页]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另一种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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