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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11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打印本页]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哪些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 何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外商独资企业:亦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的公司: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全部或部分投资设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3.何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是指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前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以下情形: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3)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4)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5)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境外传播媒体)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6)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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