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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84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打印本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视同销售”其实是一种税法概念,会计上的处理按会计准则处理,符合准则确认收入条件时,直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不存在“视同”的问题。只有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税法上要求确认收入时才会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会计上对这部分“视同销售”的处理,主要是对“视同销售”时应纳税金的处理。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零配件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计算的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在年末汇算清缴时进行视同销售调整,对调增所得而相应调增的应纳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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