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第二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3、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缴或者免缴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缴或者免缴所得税一年。 6、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缴或者免缴所得税3年。 7、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8、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缴所得税3年。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缴纳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缴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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