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发生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即为索赔款收入,其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是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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