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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55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6日 [打印本页]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它的提取顺序在弥补亏损之后,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
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
法定盈余公积的主要用途为:一是弥补亏损;二是增加资本(股本)。
如: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各自提取的依据不同。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则由企业自行决定。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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