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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49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17日 [打印本页]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不征相关税收: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建设需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征税行为。

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免征相关税收:

  (1)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互换自有居住用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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