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应提交的文件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应提交的文件 l、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在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部门核发的《同意迁入通知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l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通知书》及其回执; (2)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相关类型企业/公司的《登记指南》中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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