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协议。
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和财务、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需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若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4、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5、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总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资金往来账,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
6、股东(或出资人)证明(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个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分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
7、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8、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应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
9、 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0、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1、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1、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场的,被委托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除此之外,其它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不得授权他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
2、对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为理由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纳税人,还应准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须知(二)的备查资料。
3、请准备备查资料的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及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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