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统一税制的里程碑事件
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我国一直对外资企业实行比国内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财政部介绍,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说,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到如今实现内外资税制完全统一的里程碑事件。 “这意味着今后我国境内所有的企业将在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下实现公平竞争,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走向成熟。”刘克崮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此次统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最后一个不平等税收待遇被消除,使外资企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对外企开征时机已成熟
据了解,1994年以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同年国务院专门发布通知,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专家认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收费,征收的基本原则设计“谁受益、谁负担”,所有享有城市公共设施和教育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不仅适用国务院1985年和1986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此后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也都适用于外资企业。
专家们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我国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设立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面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两项税费开征20多年来,一直仅对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
财政部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今年前三季度经济同比增长10.6%,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
外企税费负担增加不大
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到如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完全统一,难免社会上担心这一转变会影响外资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致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刘克崮认为,一国吸引外资的因素很多,税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总的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政治环境稳定,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诸多有利因素使得中国仍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此外,他强调,在诸多吸引外资因素中,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任何一个在其中经营的微观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后,在华外资企业也会从中国更加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受益。
刘尚希认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已经实现其他几个大税种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的,所涉及的两个税费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影响不大,外资企业具有承受能力。
据介绍,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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