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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72 次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7日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从印制开始,到领购、开具环节,最终将成为取得发票一方的财务报销凭证(消费者个人持有的除外)或证明,这一环节十分重要,也是一道重要的关卡,如果没有这道关卡,非法凭证满天飞,势必造成发票管理秩序的混乱和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为贪污、贩私等提供可乘之机。这条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具体人员的职责,但不言而喻,单位财会人员、供销业务员,消费者个人,都有权依照本法规赋予的权力,抵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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