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1、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 2、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工作,由国家税务局委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征收。 凡是在广州、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广州、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分别为: 1、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2、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3、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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