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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49 次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3日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在1月5日的通知中明确,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据中国证券报1月6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1月5日在对外公布的有关通知中明确,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通知》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通知自发文之日,即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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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3日 已被浏览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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