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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或面临调整


发布人: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浏览 1308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6日 [打印本页]


     继8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调整燃料油消费税通知后,近日市场又传出成品油消费税面临调整的消息。
  据传,有关部门正与石油巨头商讨将汽柴油消费税从“生产”单一环节转变为“生产、批发”双环节征收,由“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尽管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称暂不会出台调整政策,但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讨论。
  业内人士分析,倘若成功,包括石油公司、消费者在内的负担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减少。
征收环节
  2009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成品油燃油税纳入到消费税范畴。目前的征收方式从炼油厂即生产端征收,由国税向当地的炼油厂直接征收,有的地方还采取预征收的方式。
  不过,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究竟应该在“生产环节征收”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一直争论不休。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应该在消费环节征收”。
  “在消费环节征收,才更具有透明性,最起码老百姓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但他同时表示,在消费领域征税也有它的弊病,比如税收不容易控制,成本高等问题。
  此前,税务总局也曾在《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答记者问》中表示,燃油消费税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但业内专家认为,今后征收环节应逐步过渡到批发环节,这一方面能使消费税对需求进行调节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促进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早在今年5月17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货物劳务税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就曾提出要深化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有意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的移动,对于缓解中石化、中石油等油企的流动资金压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当一吨原油加工为汽柴油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可能会马上收取这部分消费税,但石油公司必须要等到售完这批油后,才能够把消费税拿到手。这一时间差给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比如,有券商计算,中国石油今年上半年单汽油方面,就为消费者代缴了151亿元消费税。
“价内税”和“价外税”
  所谓“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而“价外税”则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
  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施行于2009年1月1日,规定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按从量价内征税,在成品油生产环节就统一征收,并包含于成品油最终零售价格中。
  此种征收方式存在一定弊端。由于汽柴油销售过程中除了有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之外,还有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其中增值税税额按汽柴油销售收入17%计税,城建税则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分别按增值税的1%、5%和7%不等征收,教育附加费也是按增值税乘以一定系数得出。
  换言之,现有的消费税的存在,间接抬高了中石化、中石油等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等各种税费。假设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生产企业所应缴纳的前述费用也将随之下降。
  有分析者计算,2010年上半年,中石化产出汽油246亿升,就比过去多付出了33.5亿元的增值税。对于消费者而言,这就意味着每升有0.14元的重复纳税。
  周修杰表示,若由“价内”改为“价外”,这样成品油零售价格将会有所下降,企业和消费者所负税额也会得到减轻,并且还可以改变之前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中对企业资金占用时间过长的弊端。
责任编辑:刘甫田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6日 已被浏览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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