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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契税和印花税政策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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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契税和印花税政策明确
发布人: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浏览 1122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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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 近日,为支持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作出明确。 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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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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