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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消费税


发布人: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浏览 1615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16日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9月13日消息称,该局日前发布公告,由于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因此不征收消费税。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0年9月16日 已被浏览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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