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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扶持微型企业创业 可享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发布人: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浏览 1614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17日 [打印本页]


近期,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
  办法指出,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六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属于“九类人群”;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庆市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多项政策扶持。办法提到,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0年9月17日 已被浏览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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