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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签订合同也需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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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签订合同也需贴花
发布人: 来源:广州地税局 浏览 1945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7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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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在对某学院进行税收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和工程设计合同未依法贴花,最后查补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2万元。 据了解,该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其取得的学历教育收入免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但该学院近年来处在建设当中,有多处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等在建工程正在施工。其中,该学院2006-2008年间有6份总交易金额达3524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1份金额为37万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未缴纳印花税。其财务人员表示,由于该学院所从事的学历教育收入免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他们错误的以为学院相关的印花税也不需要缴纳,导致相关工程施工及工程设计的合同没有贴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属于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的征税范围,需由书立合同双方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工程设计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的征税范围,需由立合同人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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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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