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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走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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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走出去”
发布人: 来源:广东国税局 浏览 1988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7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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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取得先期成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出口存放境外,该举措有望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平衡贸易项下资金流出入。
外汇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表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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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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