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的位置是:业务范围 |
|
|
|
分转包给个人的工程款不属扣除项目 |
|
|
|
|
|
分转包给个人的工程款不属扣除项目
发布人: 来源:广州市地税局 浏览 1929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12日 [打印本页]
|
李小姐在某国有建筑公司任职财务,近日接到税收管理员的电话,针对李小姐所在公司为某医院安装中央空调的工程,其中分包给私人包工头的25万元线路铺设费,不能作为分包款在总包方申报营业税时进行扣除,需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等地方税费。李小姐十分不解,税法不是已经明确,总包方可用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后差额征税吗?带着疑问,李小姐打通了12366地税咨询热线。咨询员明确答复李小姐,由于该项建安工程分包方是个人,不属于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建筑行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相关规定,总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部分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
|
|
|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1年1月12日 |
已被浏览 1929 次 |
|
|
|
|
|
|
|
|
|
|